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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好睿教育 編輯:佚名
合約、習慣法(已有法律判決案例的積累)以及成文法律,都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。法律責任的出現,經常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,因此導致了對其他人權利的損害。
在習慣法下,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履行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。如果因過失或違約而沒有提供服務,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應有的職業謹慎,則要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。此外,在某些情況下,注冊會計師可能要對客戶以外的其他人承擔責任,如對“已預見”將依賴財務報表的有限第三者承擔責任。如在美國,1933年《證券法》和1934年《證券交易法》包含的一些條款,都可以作為起訴注冊會計師的依據。
在極少的情況下,注冊會計師可能還承擔刑事責任。除了法律因素外,還有以下原因:
(一)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日趨了解。
(二)政府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日益增強,監管措施日益完善,處罰力度日益增大。
(三)由于審計環境發生很大變化,企業規模擴大,業務全球化以及企業經營的錯綜復雜,使會計業務更加復雜,審計風險變大。
(四)“深口袋”理論的盛行。社會日益贊同受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賠償的一方提起訴訟,而不論錯在哪一方。
(五)注冊會計師敗訴的案例日益增多。民事法庭在審理起訴會計師事務所的案件中,會計師事務所敗訴的案例日益增多。這便促使律師以或有收費為基礎提供法律服務,無論是否有道理,都將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起訴的對象。
(六)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寧愿在庭外和解,以避免高昂的法律費用和公開的負面影響,而不愿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問題。
(七)法庭在理解專業性事項方面存在困難。